一、总 则
1、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,维护印章的严肃性,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,根据《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》(中办发[1983]37号)和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[1999]25号)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2、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院党委和行政印章(含学校钢印),院领导公务私章、签字章,各党政管理部门、群团组织、教辅单位、附属单位和各教学、科研单位的印章,学校专用印章(如财务专用章、合同章)等。
3、本规定所指印章(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外)统一由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制发。
二、印章的管理
1、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。负责保管、使用院党委和行政印章,院领导公务私章、签字章,合同章。中层部门、单位指定专人(监印人)保管、使用印章。
2、学校中层部门、单位印章刻制后,由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进行压印登记并发文启用。如部门、单位撤并,须及时将印章送交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。部门、单位因更名或印章磨损须及时向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申请更换印章。
3、学校各非常设机构及各部门、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,确因工作需要应由有关中层部门、单位提出申请,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刻制。
4、各部门、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、单位印章负有监管责任,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。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部门、单位负责人,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,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。
5、重要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。登记的项目包括:用印日期、事由、印数、用印部门、批办人、经办人。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、了解用印内容,核实、清点用印数量。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,使盖出的印章端正、清晰、美观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“骑年压月”。
6、所有使用学校印章的公文、公函、协议书、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、申报材料等,用印部门或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,统一编号,分类登记,并存入学校档案。
7、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,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,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本部门、单位负责人汇报。
8、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,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,用印部门、单位须出具申请,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,并派人监印。
三、印章的使用
(一) 印章的使用范围
1、学校印章主要用于学校公文公函、各级各类学生毕业肄业证件、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、项目申报书(表)、成果申报或鉴定书(表)、专利申请书、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、校发奖励证书、教职工工作证及学生证等用印。
2、除学校授权的印章外,学校下属各部门、单位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,只能在本部门、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。严禁使用各部门、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。
3、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。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。
4、学校钢印限于有关证书原件照片用印,不能作为文件、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。
5、院领导公务私章、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,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,是行使职务的标志。
(二) 印章的使用程序。
1、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、公函,要有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、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名、分管院领导签发的拟文稿,方可使用校印。
2、凡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、证件用印,经承办部门、单位造册、编号,部门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,报分管院领导审批,方可使用校印。补办各类证件,须持相关部门、单位证明,并注明编号,经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审查,方可使用校印。
3、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、合同,按学校有关规定,经相关部门、单位审核签字后报院长审批,方可用印。
4、学校统计报表、工资报表、财务报表、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,须由相关部门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,经分管院领导审批,方可使用校印。
5、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、审核表、驾驶员登记表、审核表,须由相关部门、单位审核签字,并经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审查,方可使用校印。
6、个人办理各类储蓄、个人机动车驾驶执照等,经人事处、学生处证明当事人为我校在册教职工、注册学生后可用印,并须在用印栏中注明“本印章仅证明当事人为我校在册教职工(或注册学生)”。
7、各部门、单位印章的使用,由该部门、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部门、单位监印人员凭负责人签字,确认后方可使用印章。
四、附 则
1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、使用印章,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部门、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。
2、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。
3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各部门、单位于发文之日起一月内对本部门、单位印章进行一次清理,未经压印登记的须到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进行压印登记,不符合制发规定的须予以缴销。